宁都专业律师
13979738525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房产法规
文章列表

关于调整中央企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资格审批事项的通知

2017年8月21日  宁都专业律师   http://www.jxndzslaw.com/
 


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关于行政审批项目的调整的规定,我部决定将原由我部直接负责的“中央企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任职资格审批”许可工作,现移交到企业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目前,该许可涉及的11家中央企业注册地均在北京市。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换证及延期的有关事宜,请与北京市建委联系。
  北京市建委联系方式:
  施工安全管理处:
  胡晓琦 010-63976436
  科教处:

  李 欣 010-6398509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来源: 宁都专业律师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集资房买卖有风险吗
  • 2.集资房和商品房有什么区别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4.关于对部分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检查情况的通报
  • 5.城乡规划法:违章建筑强制拆除权由政府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