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雇要账不成敲诈雇
1983年6月和1985年7月,被告人唐某先后因窝藏和打架被行政拘留。1990年5月,被告人唐某因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后于1999年12月因犯抢劫罪再次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出狱后,被告人唐某处于无业状态,主要以帮助他人要账获取报酬为生。2007年6月29日下午,在密云帮助常某要账的唐某打电话给常某称账单是假的,并称自己的身份证和驾驶本被公安机关扣留,常某遂给唐某5000元钱帮助解决此事。事后,被告人唐某以各种理由向常某要钱,遭拒后并威胁其人身安全。2007年7月12日和7月15日,被告人唐某又先后两次到常某姐姐的建材铺闹事并索得常某的姐姐1000元。2007年7月17日下午,被告人唐某按照约定与常某见面拿钱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检察机关遂以敲诈勒索罪将被告人唐某公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庭审中,被告人唐某辩称自己找常某是索要劳动报酬,并非敲诈勒索。
被告人唐某的辩护人认为,唐某与常某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其行为不能认定为敲诈勒索,请求法庭对唐某宣告无罪。
敲诈勒索罪的刑事责任
丰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唐某无视国家法律,使用威胁、要挟手段,强行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予惩处。经查,2007年6月29日,被告人唐某向常某索要钱财时并未使用威胁、要挟手段,常某给唐某5000元钱系对唐某的补偿,不能作为唐某敲诈勒索的数额。被告人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唐某向常某索要的钱款均属于常某与唐某之间的欠款纠纷的辩解,经查,被告人唐某在得到5000元补偿后,仍使用威胁、要挟手段,强行向常某勒索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故法院对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应予从重处罚。但鉴于本案大部分赃款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法院对被告人唐某酌情从轻处罚。
因此,丰台区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