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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考试玩手机与老师起冲突 疑遭殴打下身被狠踢

2017年12月11日  宁都专业律师   http://www.jxndzslaw.com/

学生考试玩手机与老师起冲突

考试时,学生玩手机,监考老师把学生叫到教室外批评教育,期间发生了冲突。学生说,监考老师打他时,他还手了,之后,他被班主任打,还被校领导打。但记者采访时,监考老师和校领导均称没有打过学生,只有班主任承认扇过学生一巴掌。既然只扇过一巴掌,学生的浑身伤痕是从哪里来的呢校方称,不排除事发后,存在二次伤害。

16岁的王同学是楚雄县禄丰人,去年来到牛街庄云南万通汽修学校读书。

王同学称,10月25日下午,第一节课是汽车喷图考试。当时全班同学都在玩手机,监考的李老师来了后,大家就没玩手机了,只有他和另一名同学没看到老师来了还在玩。李老师发现后,叫他和那名同学把手机交上去砸了,他不同意,和李老师顶了嘴。李老师把他叫到教室后门的一个巷子里,打了他的头,他不服,还手打了李老师的脸。看到李老师鼻子出血了,他吓跑了。

王同学的同学尹某称,当时李老师要没收王同学的手机,双方发生了争吵,李老师把王同学拉出去就打了。昨天,李老师否认自己殴打学生的说法,称他当时挥了一下手,王同学以为他要动手,抢先打了他。学生劝架时,他还掉到窨井里,摔伤了腰。

王同学称,冲突发生后,他很害怕,就找到班主任李某。没想到,班主任又打了他一嘴巴,还踢了他一脚。不久,校领导顾老师和周老师来到班主任的办公室,又把他给打了一顿,整个过程持续了两三分钟,他的嘴被打出血了,下身也被狠狠地踢了一脚。

昨天,校领导顾老师说,他和周老师没有打王同学。他们是家长晚上12点多钟赶到学校后,才与家长一起见到王同学,怎么可能殴打他。事发后,学校就将李老师和王同学送到了医院检查治疗。

牛街庄派出所委托的伤情鉴定书上显示,王同学耳朵、嘴巴、左腿膝盖部位和右脚踝部位不同程度受伤,鉴定为轻微伤。顾老师对此提出了怀疑。他说,当晚去医院检查,没有发现王同学腿部有伤情。从事发到报案的这两三天里,不排除孩子受到了二次伤害。

王同学的父亲说,目前儿子花费了2000多元医药费,视力下降了,还对学校产生了恐惧。他们要求学校承担医药费并赔偿各项损失10万元。由于谈判无果,目前家属方已委托律师准备起诉学校。昨天,记者从省人社厅职业能力建设处获悉,他们正准备调查此事。

故意伤害罪的定罪处罚

故意伤害罪是《刑法》规定了除了故意杀人罪外最为严重的侵犯人身的犯罪。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致人轻伤的,则须已满16周岁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所以,一般可按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

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只有当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触犯有关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例如,军人战时自伤,以逃避履行军事义务的,应按刑法法第434条追究刑事责任。在客观上,行为人要实施了故意伤害的行为,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在上述事件中,学生和老师发生冲突,学生被打成轻微伤,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因为故意伤害罪的最低标准是轻伤,但是,如果证明学生身上的伤为学校领导和老师所为,则学校或许会承担一定的人身伤害赔偿责任。


来源: 宁都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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