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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子娶了小媳妇 三个儿子不养爹

2017年12月20日  宁都专业律师   http://www.jxndzslaw.com/
    “原告彦火水与被告彦宇、彦皋、彦图赡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彦宇、彦皋、彦图每人每月给付原告彦火水赡养费100元,于每月二十五日前付清。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彦宇、彦皋、彦图在各自住处每人为原告提供住房一间。彦火水夫妇的其他权利应依法受保护,不得干涉。”

  

    3月22日,当河南省郑州高新区人民法院就一起赡养老人纠纷案件做出上述宣判后,年近七旬的彦老汉立马老泪纵横,哽咽不止,多日的委屈一下子倾泻出来了,认为终于依法从儿子们那里讨来了赡养自己的权利。

  

    说起本案的起因,除老汉的儿子们不孝外,还与老汉离异再婚有很大关系。前几年,在彦老汉六十五岁之时,因与原配老伴感情彻底破裂,提出离婚。离婚后,其老伴不准备再婚,跟着儿子们过日子。而彦老汉却又与一个比自己儿媳妇还小的女人结了婚。这种现实本来让自己的儿子们就尴尬得很,然而,再婚不久的小女人又给彦老汉生了个比其孙女还小的小女孩。这下又引起三个儿子们的强烈不满,不但不愿赡养彦老汉,而且还提出坚决不同意彦老汉的小媳妇进彦家,认为其父丢了儿子们的脸面了。

  

    无奈,彦老汉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纸诉状将三个儿子告上了法庭。原告彦老汉诉称,他与被告即三个儿子系父子关系,他将三被告抚养长大,并负责三被告成了家立了业。现在自己年迈体弱,失去了劳动能力,缺乏生活来源,需要生活帮助,因此要求三个儿子履行赡养义务,但由于种种原因未达成一致意见。为使自己老有所居,安享晚年,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各为自己提供住房一间,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300元。

  

    被告、大儿子彦宇接到其父诉状后,在法官们依法论理的开导下辩称,其同意赡养父亲,愿意为父亲提供住房一间,但只限于原告本人居住、使用,其他人不得回去共同居住、使用;自己现在经济上也不宽裕,既要还贷款又要供孩子上学,原告要求的赡养费过高,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不会缺原告的钱花。

  

    被告、二儿子彦皋接到其父诉状后也同样辩称,同意赡养原告,愿意为原告提供住房一间,但只限于原告本人居住、使用;因家里刚盖过房子,自己又赡养着母亲,还供两个孩子上学,生活也比较困难,原告要求每月300元生活费过高;请求少拿点赡养费。而三儿子同意两个哥哥的意见。

  

    那么,彦老汉的三个儿子为何全在为其父提供住房时又提出“只限于其父本人居住”的条件呐?原来,他们还是因为父亲娶了小老婆,生了小妹妹,嫌其父丢了他们的人了,不愿让父亲的老婆进彦家。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彦老汉的三个儿子目前都是打工为生,月收入均在1000左右,各家还有困难。如果让他们每月各拿出300元钱赡养原告确实有困难。然而,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赡养老人又依法是每个成年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子女对年迈体衰、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必须自觉履行赡养义务,使老人能够安度晚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有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为此,法官们通过综合考虑原告彦老汉的实际需要、以及三个儿子的经济负担能力及当地的生活水平,酌定判决三被告除各为其父提供住房一间外,每人每月支付其父100元赡养费。其父目前的婚姻和其他的个人问题不许他人干涉。判决后,原、被告双方都无意见。就此,一起赡养老人的纠纷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来源: 宁都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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