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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生剑气——记上海市检察院公诉处处长助理、全国十佳公诉人陶建平

2018年2月12日  宁都专业律师   http://www.jxndzslaw.com/

二十多年前,春城昆明有一个爱听广播评书的小男孩,不仅爱听,还爱向小伙伴们“转播”,久而久之,他口齿不清的毛病没了,记忆力越来越好了,表达能力更是越来越强了;二十多年后,这个小男孩走进了全国检察机关公诉人顶尖赛事的赛场,以其扎实的法学功底和出色的表现力,征服了苛刻的评委,将全国十佳公诉人的称号揽入囊中!

诚然,全国十佳优秀公诉人不是听评书听出来的,然而,谁又能说,铁齿铜牙的炼成,没有当年的“童子功”

今天,就让我们走近他——上海市检察院公诉处处长助理陶建平。

初识陶建平,发现他身材高大,书卷气十足,再加上那口字正腔圆的普通话,仿佛天生是一块公诉人的料。说来也巧,从大学实习开始直到今天,陶建平还真没有离开过公诉这个岗位。或许正是因为他身上的这些“硬件”,1996年从西南政法大学毕业时,上海浦东新区检察院公诉处选择了他。

如果说,最早是“误打误撞”是“巧合”的话,今天,经过十年历炼,当儒雅、勤奋、博学、敏锐等等“软件”也在他身上日益显现的时候,他与公诉工作已结下了不解之缘,“用全部的心血和才智投身于公诉工作”,成了他今天的不二选择。

鲁迅先生曾说过“即使是天才,生下来的第一声啼哭,也决不是一首好诗”。同样,当年刚走出大学校园的陶建平,也有过至今提起还让他耿耿于怀的“走麦城”。

那是一起很普通的盗窃案。被告人用同伙给的一把车钥匙,将停放在某小区的一辆桑塔纳轿车盗走。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如实交待了盗窃事实,不料在开庭时却翻供称,自己只是按他人要求并用那人提供的一把车钥匙,将车开到某地交给那人,并没有盗窃故意;辩护人也认为,他的当事人只是帮别人开车,并不构成盗窃罪;而那个同案犯又在逃。作为公诉人,陶建平尽管列举事实证明,被告人是与他人合伙盗窃,比如是在夜深人静时作案、在作案过程中曾将轿车后备箱里原主人的物品扔弃等。但是,由于在审查中没有将证据收集齐全并严格锁定,最终,法院改变检察机关的起诉案由,以转移赃物罪判决了该案。

“我至今还认为那个被告人就是盗窃犯,但法律不可能相信我的认为。”这起案件让陶建平知道,证据不足的指控是多么苍白,一个公诉人,仅有公正执法的愿望远远不够。

于是,他比过去更努力地学习法学理论,学习公诉实务。不仅熟悉法条、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涉猎《罗马法原理》、《外国刑事诉讼法》等外国法学专著,不论是法学理论还是办案实践都逐渐长进,让同事发现了这位年轻大学生对公诉工作独有的悟性、细心和发自肺腑的热爱。

办理一起信用社主任受贿案,他不仅审查了受贿事实,还发现犯罪嫌疑人轻信他人将海南省一块价值6个亿的土地作抵押的谎言,违法发放贷款1个亿,并且贷款因坏帐已经无法收回。于是,他与当时带教他的检察官一同赴海南深入调查,不仅到省土地厅查明了该地块价值,还赶赴山区,亲眼看到那不过是穷山僻壤中的一块不毛之地,“价值6个亿”完全是天方夜谭。当该案以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提起公诉后,法院完全采纳了公诉人的意见,以这两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各10年,合并执行20年。

办理公安机关移送的一起挪用资金案,陶建平敏锐地发现,身为某公司财务部经理的犯罪嫌疑人,在利用职务便利出借给他人的几笔资金中,有一笔的借款对象系国有企业,他本人还从中收受贿赂,理应增加商业受贿罪的罪名。同时,他还发现了侦查机关没有注意到的另外几次挪用资金情节,使全案的涉案金额从2750万元上升至5200万元。

1998年,陶建平被评为浦东新区检察院优秀公诉人,小荷开始崭露“尖尖角”。

2000年,上海市检察院公诉处要在全市各基层院遴选一批办案骨干充实办案与指导工作,作为一名颇具潜质的年轻人,院里的领导和同事们都认为,他应当到更广阔的天地去锻炼,而早已进入上级公诉处领导视野的陶建平,也理所当然地被伯乐的慧眼相中。

来到市检察院公诉处,这个奋发向上、硕果累累的集体,给他以激励,给他以熏陶。陶建平被分配办理二审案件。这里不是大案要案,就是疑难案件,每一件都远比他在基层办的复杂得多,可他就像鱼儿游进了大海,反而兴奋、快乐;又像面对一座高峰,大大激发出他强烈的征服欲。

他虚心向资深检察官学习,更广泛地涉猎各类法学、社会学、心理学等专著,用全部身心投入新的事业,并在2001年,夺得全市优秀公诉人称号,也同年考上了在职法律硕士。他知道,应对挑战,自己应有更深厚的底蕴,而办理二审案件的经历,也让他平日的积淀有了更广阔的施展空间。

办理黄谨等三人职务侵占、伪造金融票据、挪用资金抗诉案,因案件涉及职务侵占犯罪与金融诈骗、伪造金融凭证等多个罪名的法条竞合、想象竞合等诸多刑法理论问题,定性极其复杂。一审法院召集专家论证后改变了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一审公诉机关对此案提出抗诉。作为二审公诉人的陶建平经过认真审查,翻阅了大量相关的刑法理论书籍和资料,并向上海社科院的专家请教后,提出了支持部分抗诉理由的意见。这一抗诉意见后被法院采纳,二审法院对一审认定的罪名和判处的刑罚都作了较大改动,增加认定了票据诈骗罪,对被告人的处刑由原先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改判为死缓。

办理盛亮抢劫、纵火案,他展示了缜密的思辩力和出色的口才。被告人盛亮与被害人陈某相识不久,盛为牟取财物,在陈家杀害了陈,并劫得陈家摄像机、照相机、现金等价值3千多元的财物后,又用汽油点火焚烧现场。一审期间,被告人盛亮如实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他的供述与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等项证据也相吻合。为此,一审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盛亮死刑。

判决后,被告人盛亮提出上诉,称自己一直处于病态,以前在公安机关所作供述,不能作为证据。另外,自己能主动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当具有自首情节。

关押期间,盛亮出现了精神分裂症状,在专门治疗,经专家鉴定明确其恢复了受审能力后,该案的二审在2005年9月开庭。庭审围绕上诉人盛亮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和受审能力激烈展开。

陶建平以他一贯儒雅沉稳而又准确规范的答辩风格从容应对。他首先指出,上诉人盛亮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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