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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上签字是否意味着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合同中显失公平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

2022年7月21日  宁都专业律师   http://www.jxndzslaw.com/

  崔红生律师,宁都专业律师,现执业于江西翠微律师事务所,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能够准确把握案件法律关系的重点;为人和善,能与当事人进行良好的沟通。具有丰富的法律操作实践经历,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秉着“做点实事,帮人排忧解难”、“不求高风亮节,但求问心无愧”的执业理念,专注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合同上签字是否意味着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在日常商务活动中,签订合同时在合同上签字确认。这字签下去了,是否就意味着要承担法律呢下面通过一则案例给你详细的分析解答。

  一、案情

  2014年7月17日,被告陈某租用原告小志挖掘机,用于东芦公路A1标合同段工程施工,双方签订了《机械承包合同》。在签订《机械承包合同》时,因被告陈某不在场,陈某便叫被告蒋某民代自己先行与原告小志签订合同,之后被告陈某在合同上补签名。合同签订后,原告小志与被告蒋某民再未见面,原告小志也未提供挖机到被告蒋某民处做工。合同签订后,原告小志的挖掘机进入东芦公路A1标合同段做工。2014年12月,被告陈某与原告小志对原告实际工作时间和挖机租赁费进行了清算,尚有65,900元租赁款尚未支付。2015年2月16日,被告陈某向原告出具一份证明,证明东芦公路A1标段租赁小志挖机款尚有65,900元未结算,让原告自行找东芦公路A1标合同段总承包商蒋某勇结算。时至今日,陈某以及蒋某勇均向原告未支付租赁款。原告小志将被告陈某、蒋某民诉至法院,要求二人支付剩余挖机租赁款。

  二、说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告蒋某民是否需要承担支付挖机租赁款的。

  本案系合同纠纷,而合同是具有相对性的。所谓合同相对性就是指合同只对缔约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具体有以下三层含义:

  第一、除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其他人不得请求享有合同上的权利;

  第二、除合同当事人外,任何人不必承担合同上的。只有合同当事人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者诉讼,合同当事人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第三、与合同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当事人提出请求或诉讼,不应承担合同义务或,非依法律或者合同,第三人不得主张合同上的权利。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机械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合同。《机械租赁合同》系原告小志与被告陈某签订,被告蒋某民仅仅是因陈某在签订合同时不在场,代替陈某先行在合同上签字,合同签订后,原告小志与被告蒋某民均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对此事实原告小志、被告陈某、被告蒋某民均无异议。因此,本案中《机械租赁合同》的承租方,应认定为陈某,合同的权利义务也应由小志、陈某承担,被告蒋某民无须承担合同约定的,也不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因此,原告小志无权要求被告蒋某民支付挖机租赁款。

  假设被告蒋某民不是代替陈某签订合同,挖机租赁合同就是原告小志与被告陈某、蒋某民共同签订的。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被告蒋某民是否应当承担支付挖机租赁款的义务呢

  认为,即使被告蒋某民与原告小志签订了合同,但也并不意味着一定要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根据本案的事实,小志与蒋某民在签订后二人再未见面,小志也未向蒋某民提供挖机,也就是说小志未履行向蒋某民提供挖机的义务,因此蒋某民当然无须向小志支付挖机租赁款。

合同中显失公平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

  在实践中,合同法规定了显失公平的合同可能不成立,那么合同中显失公平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合同必须是基于双方平等自愿上签订的,只要主体适格、内容不违法、意思表示真实就具备法律效力。合同法规定了显失公平的合同可能不成立,不具备法律效力。那么合同中显失公平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呢下面跟着一起了解一下吧!

  一、合同中显失公平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根据该条规定,显失公平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方面的条件:

  1、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2、一方当事人利用了优势地位或利用了对方没有经验。

  判断是否显失公平,既要从一般的社会观念角度考察权利义务是否对等,同时也要考虑到行为人对其权利依法处分的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如果行为人完全能够理解行为的内容并预见到行为的后果,出于真实意思表示而对权利义务予以处分,那么对行为人来说,应当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

  二、显失公平合同效力如何

  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至于是请求变更还是请求撤销合同,当事人有选择权。

  合同法规定,下列合同可以变更或者撤消: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明确规定,因合同显失公平损失较大方有权提出变更或者撤销,有过错的一方应该在合理赔偿范围内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综上,是关于;如何认定显失公平的合同;以及;显失公平合同效力如何;的有关显失公平的法律知识,希望对您能有一定的帮助。在市场经济下,企业之间的经济实力差异,导致了它们在市场上地位的高低不同。所以它们之间在进行交易时,很可能会出现显失公平的情况。

  三、显失公平条款的变更

  在合同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如果仍然机械地依照契约自由原则要求利益将受损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事实上违背了合同当事人的真意,是对作为契约自由原则核心的意思自治的违背,从而也从根本上否定了契约自由原则。

  因此,在此情况下,权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对形式上的合同自由加以适当限制,允许利益受损一方变更或解除合同,能确保实质的合同自由,从而保障公平,这也就是显失公平作为合同法上一项基本原则的意义或精神实质之所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对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显失公平的认定作了司法解释,即;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则规定,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最新合同中显失公平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的相关内容。综上,判断是否显失公平,既要从一般的社会观念角度考察权利义务是否对等,同时也要考虑到行为人对其权利依法处分的因素。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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