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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 承揽合同关系与雇佣关系有哪些区别

2022年9月4日  宁都专业律师   http://www.jxndzslaw.com/

 崔红生律师,宁都专业律师,现执业于江西翠微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那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能终止吗其终止的情形又有哪些呢下面由在本文整理介绍相关内容。

  法律上并没有仔细罗列可终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解除。但是要注意以下14种情形下不能终止和5种情形下可终止:

  14种情形下不能终止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的;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5种情形下可终止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承揽合同关系与雇佣关系有哪些区别

  核心提示:雇佣合同是受雇佣人对雇佣人供给劳务为目的的合同,雇佣以劳务供给本身为目的。承揽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并向他方交付工作成果,他方接受该工作成果并给付一定报酬的协议。下面合同法编辑为您详细介绍。

  承揽合同的特征:

  1、是承揽人独立地提供劳务的合同;

  2、承揽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

  3、是双务、有偿合同;

  4、是诺成、不要式合同。

  雇佣合同是指雇员按照雇主的指示,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提供劳务,雇主向提供劳务的雇员支付劳动报酬。劳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纯粹以提供劳务为内容而签订的协议。劳务合同与雇佣合同在合同主体关系、报酬支付、履行方式、风险承担等方面均有不同。

  雇佣合同的特征:

  1、雇佣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2、雇佣合同为诺成合同及不要式合同; 3、须以劳务供给本身为目的,若劳务供给仅为其他约定的附随义务或者为达成其他目的的手段,不成立雇佣合同,雇佣合同的标的为劳务供给基于法律或亲属关系而提供的劳务不能成立雇佣合同。

  雇佣和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雇佣合同是受雇佣人对雇佣人供给劳务为目的的合同,雇佣以劳务供给本身为目的。承揽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并向他方交付工作成果,他方接受该工作成果并给付一定报酬的协议。承揽人已供给劳务,如果工作未完成,不得请求报酬,而受雇佣人若已供给劳务,即使未达到雇佣人所期望的结果,雇佣人仍须支付受雇佣人报酬;承揽合同的承揽人自己承担危险独立完成工作,而雇佣合同的危险由雇佣人承担。

  即;雇佣契约;。当事人一方向对方提供劳动力以从事某种工作、由对方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的协议。特点是一方提供劳动力供对方支配,与一方独立完成对方所委托工作的承揽合同和一方向对方提供特定劳务的劳务合同不同。


来源: 宁都专业律师  Tags: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承揽合同关系与雇佣关系有哪些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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