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都专业律师
13979738525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财产分割
文章列表

婚姻家庭生活中财产约定时应该注意的若干问题

2017年8月21日  宁都专业律师   http://www.jxndzslaw.com/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就是说法律允许当事人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前提下,对婚前、婚后的财产关系或某项财产收入做出相应的约定,即将婚前或婚后全部或一部分财产或所得约定为某一方所有。

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对财产进行约定应注意以下问题:
(1)约定的时间。法律没有作出任何限制性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约定。
(2)约定的范围。夫妻双方可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作出约定,也可以对双方的婚前财产作出约定。但不得对国家、集体、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进行约定。
(3)约定的内容。双方既可以约定双方的财产归共同所有,也可以约定各自的收入归各自所有;既可以约定双方财产中的一部分为双方共同所有,一部分归各自所有,也可以约定一方财产的一部分归另一方所有。
(4)约定的方式。夫妻财产约定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采用口头形式约定,双方均无争议的,应认定有效。
(5)约定的优先力。婚姻法第19条规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这表明夫妻对财产的特别约定是具有优先力的。

(6)约定的约束力。
 ①对当事人的约束。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②对第三人的约束。当第三人知道约定的内容时,对第三人有约束力。




来源: 宁都专业律师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签订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后可以反悔吗?夫妻离婚,房屋被卖给第三方
  • 2.婚前房产分割法律规定 无结婚证分配财产的原则
  • 3.申请保全夫妻财产是否应提供担保?婚后二次购房视情况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 4.婚前房产婚后是老人还离婚怎么分 婚前贷款买车位产权属于谁
  • 5.协议离婚后财产分割有异议怎么办?